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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4-26 11:04:53 人气:

  KU体育100万吨铁矿石加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,2023年4月21日现场检查时,场地内建设的两条铁矿石破碎、筛分生产线正在进行铁矿石的破碎、筛分作业,场地上堆放有待破碎、筛分的颗粒状的铁矿石和经场地内的设备破碎、筛分后的成品矿石。玉溪华煋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,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,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。”

  以上事实有:(一)书证;(二)当事人陈述;(三)证人证言;(四)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;(五)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。

 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玉环罚告字〔2023〕2-16号),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、要求听证等权利。

  在规定的期限内,你未提出听证申请。你于2023年7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《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》,提出了“请求对《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 玉环罚告字〔2023〕2-16号》中温建红免于处罚”的陈述申辩事项;并对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。

  我局对你(单位)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。经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后认为,你的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,事后能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,积极配合调查,检查后立即组织公司改正,具有从轻情节,符合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:“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轻......行政处罚:(一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”的规定,但达不到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条件。

  依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......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......”和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(试行)》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 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事宜,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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